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据该修订案,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制造传播假消息等行为,极可能“摊上大事儿”,付出较高7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这让人想起上个月底阎肃“被死亡”:歌手于文华在微博上爆料老一代词作家阎肃去世,此消息很快被证明不实,于文华及时删除微博并诚恳致歉。有人认为,如果这个谣言再晚几天发布,始作俑者恐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明确,刑法对“编造”的内容是有范围限制的,仅限于疫情、险情、灾情和警情,并不是转发一个虚假消息就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也要看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如果明知是虚假的、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却去传播,才会被追责。当然,这不是说打着“无心之失”的幌子,就可以任性转发上述四类消息。对引起公众恐慌的消息如重大疫情、灾情,若权威机构已向社会进行辟谣,仍然继续转发的,刑法上可推定具有“明知的故意”。因此,得知是谣言后,公众有主动删除假消息的义务。
如此看来,于文华误报死讯没有触犯刑法,又因及时删除、迅速道歉而获得阎肃亲属的谅解。但这并不表示类似行为都可以免于担责。随着新媒体传播功能的加强,名人“被去世”的闹剧频频上演,任何一则未经证实的消息,任何一次看似无意的转发,都可能引起轩然大波。如果要维权追责,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报警之后由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造谣者和传谣者进行治安处罚。这也给一些心存侥幸、草率鲁莽者敲响了警钟,不要觉得炮制噱头、传播谣言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制造、传播的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伤及无辜者的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构成犯罪。比如在微博上谎称自己父亲在天津爆炸事故中身亡,博得网友同情,骗得大笔捐款的广西女子,不仅不会获得人们的谅解,也无法逃脱刑责。
也许有人担心,这么一来,会不会大家都噤若寒蝉,连正常的个人表达、舆论监督、质疑批评都无法进行了?这也是一种误解。制定严格的法律,不是禁止大家说话,而是要划定一道红线,让大家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声。刑法修正案明确了违法犯罪细则,界定了网络谣言与正当言论的界限,对公众的日常表达更多的是一种保障。只有谨慎求证、理智传播,不以讹传讹、不造谣生事,才是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才能营造更加开放包容、和谐有序的舆论环境。
当然,法律中还有些具体的操作标准有待完善,比如转发者的责任如何认定、传谣证据如何搜集等;同时,造谣、传谣入罪界点的划分,量刑尺度的把握,实际办理中也存在难度和争议。对执法者来说,网络谣言虽然可恶,但打击必须要依法,如何在现有刑法规制的前提下,既有力遏制网络谣言又保护正常的舆论环境,考验执法者的智慧。对网民来说,只有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形成理性判断、认真求证的自觉,才能远离手指下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