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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租住信阳市阳光城市花园,并与其之前在北京认识的李某(另案处理)约定:由李某通过互联网向杨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发售保健品,由杨某以保健师的名义根据其提供的公民信息向客户推销保健品,获利后李某可分得利润的40%,杨某可分得利润的60%。之后,杨某向李某购置了两台旧式电脑及电话机等工具。
截至2013年8月9日案发,李某通过电脑网络QQ将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发给杨某,杨某据此向公民推销保健品,共获利1万余元。同时,公安民警现场起获杨某使用的两台旧电脑,并从电脑硬盘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21万余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称旧电脑里储存的21万余条信息其并不知情,直至2013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才知晓,且其是从2013年5月份开始通过QQ聊天获取信息进行电话推销,截至8月份案发时其没有使用21万余条信息。
判决结果
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李某通过互联网向杨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杨某使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公民推销保健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宣判后,杨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